云南建工安装公司城市建设违法案
一、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接曲靖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麒麟区分公司报告,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在曲靖市中心城区实施曲靖市“五纵五横”市政道路改造项目中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先后五次挖损燃气管道,其中三次导致燃气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96万元。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2月12日立案,2月13日执法人员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损坏管道已及时进行了修复,并做防范措施,设置了警告标识,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讨论会议决定,拟对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3月25日,支队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曲城执罚告字[2015]3号)送达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收到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曲建罚告字[2015]3号)后,提出陈述、申辩,不听证,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具备了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2015年4月14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对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2015年4月27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法决定书(曲城执罚字[2015]3号)送达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罚款,该案件结案。
二、 案件评析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定性准确,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及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适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