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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违反规划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15210日接曲靖市规划局规划验收违规建设项目移交涵,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东江花园”四期 i 期(三、四组团)项目,存在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3日立案,3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23月开发建设的“东江花园”四期 i 期,未办理规划变更手续,(111121718幢建筑外立面改变;(2)增设“盛世锦华集团”标识,工程造价5000元;(3)原部分平面广告变更为led屏,工程造价4200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111121718幢建筑外立面改变,拟罚款人民币98002增设“盛世锦华集团”标识,拟罚款人民币处500元;3原部分平面广告变更为led屏,拟罚款人民币42000 元;以上三项合计拟对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 52300元罚款。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不听证,并于325日递交了称述书,请求减轻处罚。经2015414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对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我局执法人员于42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121日缴清了罚款,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结案。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曲靖盛世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江花园”四期 i 期项目,未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擅自改变部分建筑外立面线条,是因为当初的设计不能满足抗震等级,为了房屋安全,图审要求复核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具备了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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