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违反规划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经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南片区玉带路东侧、南江花园西侧建设的“金科溪谷花园”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2015年4月13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201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进入小区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小区未办理规划手续,总建筑面积119735.56平方米,投资19686万元,单元房3、7幢已完工,2幢已建至2层,5、6幢会所已完工,别墅63、65、66、67、68、69、70、71幢已完工,72幢正进行外装修,现建成总面积7864㎡(单元房4440㎡,别墅3424㎡),已建工程造价600万元。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讨论会议决定,拟对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罚款人民币60万元。(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拟罚款人民币12万元。(三)以上两项合计拟对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2万元。2015年5月27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曲城执罚告字[2015]9号)送达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收到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曲建罚告字[2015]9号)后,提出陈述、申辩,不听证,提交了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鉴于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溪谷花园”项目属城镇上山项目,经曲靖市规划测绘与信息服务中心现场测绘,实测建筑位置与规划审批的平面规划图建筑位置基本相符,对规划影响不大,经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对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6万元。2015年7月27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法决定书(曲城执罚字[2015]14号)送达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罚款,该案件结案。
二、案件评析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1.本案中曲靖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科溪谷花园”小区项目,未办理规划手续擅自动工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本案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二)争议要点
本案在案件讨论时提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是否与规划建设的方案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整改,经规划局进行了测绘与叠加图相符,最后经会议认真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