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验﹝ ﹞ 号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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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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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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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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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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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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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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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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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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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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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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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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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层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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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备案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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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批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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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口部坐标 |
经度: ° ′ ′ |
防空地下室报验面积(实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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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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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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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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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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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化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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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单位 申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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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拟 办 意 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人防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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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领 导 批 示 |
签 字 年 月 日 |
此表格一式三份,建设方、政务服务中心、工程科各一份
报验须知
一、在本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按规定向曲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验收。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0.8条的规定,并按照《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和《曲靖市人防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为检验人防工程建设成果、保证工程质量,在质监站对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办对防护方面进行验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初验,人防办验收的程序进行。人防办对初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可申报验收。
(三)、自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全套资料14个工作日内,人防办进行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签发《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证》,竣工资料归档。
四、所验收合格的防空地下室纳入曲靖市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须同时加盖法人代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