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建﹝ ﹞ 号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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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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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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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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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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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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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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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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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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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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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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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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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层高(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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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层占地面积(m²)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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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备案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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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报建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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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 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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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拟建 地下 室平 时用 途意 见 |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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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科 拟 办 意 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人防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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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领 导 批 示 |
签 字 年 月 日 |
此表格一式三份,建设方、政务服务中心、工程科各一份
报建须知
一、在本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应注意以下事项: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要求进行。
2、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须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合格;防空地下室的监理,须由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资质证书须在开工前报市人防办审查备案。经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3、人防工程的人防专用设备必须由在云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人民防空设备定点厂家进行生产和安装。
4、建设单位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人防监理、土建、消防、人防设备等有关单位就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技术交底,避免在施工工程中出现错漏。
5、人防设备应当在浇筑底板前交货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人防设备厂家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6、防空地下室按底板、侧墙、顶板三个阶段组织隐蔽验收。在封模浇筑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人防监理、设计、各施工方、设备厂家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合格后通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隐蔽验收。人防工程施工应做好各项记录,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的资料之一。
7、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人防工程的设计变更,需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8、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秘密。
9、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单独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交市人防办审查存档。
三、所建防空地下室纳入曲靖市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须同时加盖法人代表印章)